一、个人履历
李超,男,汉族,1960年3月出生,1981年8月参加工作,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在职大学学历。他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,担任过多个职务,是一名资深的公安干部。
二、主要经历
李超在公安系统工作期间,曾任职于辽宁省盘锦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。
三、违纪违法行为
根据调查,李超在担任鞍山市公安局局长期间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存在以下
违反政治纪律,对抗组织审查:李超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,不如实交代对抗组织审查,甚至编造谎言,企图掩盖自身违纪违法行为。
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收受礼金、消费:李超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,违规接受宴请,生活作风奢靡。
违反廉洁纪律,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:李超利用职务影响,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贿赂。
违反组织纪律,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:李超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,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,隐瞒真实情况。
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涉嫌严重违法犯罪:李超涉嫌严重违法犯罪,其行为性质恶劣,影响极其恶劣。
四、处理结果
鉴于李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经辽宁省委巡视组调查,并经鞍山市委研究决定,给予李超开除党籍处分;经鞍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,给予李超开除公职处分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五、警示意义
李超案件再次警示我们,无论职务多高、资历多深,都要牢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清正廉洁,公正执法,自觉接受监督,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形象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
六、相关信息
项目 | 内容 |
---|---|
出生日期 | 1960年3月 |
参加工作时间 | 1981年8月 |
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 | 1991年5月 |
学历 | 在职大学 |
职务 | 鞍山市原公安局局长 |
违纪违法行为 | 违反政治纪律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廉洁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国家法律法规 |
处理结果 | 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 |
七、总结
李超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,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,时刻警醒,加强党性修养,牢固树立纪律意识、规矩意识,坚持底线思维,自觉接受监督,做到慎独慎微,廉洁自律,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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